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473号
原告:陈永昌。
被告:吴卫银,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房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203045110。
被告:吴一平。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昌诉被告吴卫银、吴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