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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473号

陈永昌与吴卫银、吴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昌,吴卫银,吴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473号

原告:陈永昌。

被告:吴卫银,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房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203045110。

被告:吴一平。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昌诉被告吴卫银、吴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