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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1号

冯野与王运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野,王运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冯野。被告王运先。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王运先(金牛区三和堂大药房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