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冯野。被告王运先。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王运先(金牛区三和堂大药房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
冯野与王运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冯野。被告王运先。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王运先(金牛区三和堂大药房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