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洛南县石门镇太。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