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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441号

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与杨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杨某某,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洛南县石门镇太。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