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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904号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科星。

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