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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3号

卢春霞与彭九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春霞,彭九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3号

申请执行人:卢春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彭九九,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广东省深圳恒平会计师事务所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卢春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春霞于2013年5月8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