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724号原告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范利锋。委托代理人蒋巍巍。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