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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05号

卓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卓某,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卓某,农民。

被告: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为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艳芹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