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素平。被告黄涛。被告陈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平诉被告黄涛、陈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平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素平负担。
审判员 仲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华 更多数据:
张素平与黄涛、陈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素平。被告黄涛。被告陈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平诉被告黄涛、陈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平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素平负担。
审判员 仲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