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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

程爽与深圳市金橡年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爽,深圳市金橡年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原告程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金橡年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南座2018。法定代表人魏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爽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