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原告程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金橡年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南座2018。法定代表人魏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爽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