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范某。被告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新淼
范某与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范某。被告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