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字初第9号
原告: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树财,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联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大街1531号。
法定代表人:陶际平,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联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必须以(2013)长民四初字第2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更男
代理
审判员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