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53号原告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季文良,该所主任。被告郑伟。本院在受理原告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郑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7元,共计92元,由原告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