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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0号

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与钮东平、钮全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钮东平,钮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昌茂。

被执行人:钮东平。

被执行人:钮全静。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与钮东平、钮全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钮东平、钮全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