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昌茂。
被执行人:钮东平。
被执行人:钮全静。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与钮东平、钮全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钮东平、钮全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