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1201号
原告:马尚多。
被告:临海市丹东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尚多与被告临海市丹东工艺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尚多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尚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尚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659.5元,由原告马尚多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叶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