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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21号

闫某某不服商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原告闫某某之夫。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浩奇,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不服被告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某,被告商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书宝、孙浩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州区政府于2013年1月10日对原告闫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是:(一)被征收人闫某某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房屋1-2层107.956㎡实行产权调换,3层以上93.508㎡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征收人应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费共计223295.7元,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缴差价款共计8257.76元。两相抵消后,征收人应补偿被征收人215037.94元,补偿款已存入工商银行商洛市商州区迎宾路支行专项账户。(二)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110㎡位于西街片区住宅安置区。(三)限被征收人闫某某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走自己的财物,腾空移交被征收的房屋。被告商州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2、商洛市发改委《关于加快落实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3、商洛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5、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6、商洛市规划局《关于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批复》。7、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及公示照片。8、商州区旧改办《关于上报西街旧城改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9、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稿)。10、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轮公示说明。11、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旧改办《关于西街旧改征补方案第二轮公示后上访群众意见的答复》。12、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呈报商洛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报告》、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附方案)。13、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14、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15、选定评估公司的会议记录。16、评估机构陕西华鼎公司相关资质证书。17、商州区旧改办《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8、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19、中国工商银行资金存款证明。20、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21、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22、公告、告知书、通知共5份。23、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对部分被征收户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报告》。24、陕西华鼎公司资质证书。25、征收补偿决定书。26、房屋评估意见通知书。27、送达回证。被告所提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原告闫某某诉称:1、原告房屋系祖遗房,是原告、原告丈夫及子女共有,因补偿方案不合理,与被告未能达成征收协议,被告竟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外围评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是对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巧取豪夺,不补偿室内装修且评估违法。2、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3、征收人违法拆迁,损坏原告房屋应予以赔偿。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公告。2、华商报2010年6月8日、2011年4月3日刊登文章《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野蛮强拆将追责》、《国务院通知要求---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3、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等级及取得时间。4、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闫某某情况反映及证人证言一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照片复印件一张。8、开发公司售楼广告。还向本院展示了其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

被告商州区政府辩称:1、征收补偿方案的出台过程公开、民主、透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认可,因此无需进行听证。2、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西街片区集体建设土地征收为国有,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不配合评估,在现有条件下的评估符合规定。西街片区依法按规实施旧城改建既是现实所需,也是民心所向,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决定补偿事项公平合理,请求依法维持。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告征收补偿决定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2、5、6、7号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时展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未提交本院,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该区域房屋多属自建民居,使用年限较长,危旧房屋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为此,商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0年8月2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过了市旧改办上报的《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于同年8月27日在商洛日报进行了招商招标公告。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年1月1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年7月19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同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对西街片区旧城改建用地共12公顷,进行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镇建设。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作为西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1月15日,商州区旧改办制定了“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并于同年3月1日至15日进行了公示,公开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旧改办对部分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方案》的公示稿,于同年5月11日至5月16日进行第二轮公示,同时公示了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安置区域示意图及户型平面图。同年3月22日,商州区旧改办与部分社区干部确定了陕西华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同年9月28日商州区旧改办还出台了征收补偿的实施细则及奖励办法。2011年10月1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了商州区旧改办上报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10月28日,商州区政府作出商政发(2011)74号《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东起中心街,西至工农路,南起莲湖公园北侧,北至西背街范围内所有权人的房屋和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征收公告发出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与商州区旧改办协商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仍有部分被征收户与政府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闫某某位于商州区西街有私有房屋一处,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商州区旧改办多次与原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商州区政府遂于2013年1月10日对闫某某作出商征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闫某某以该补偿决定违法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商州区政府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环境较差的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闫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商州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商州区旧改办在实施西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在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安置的选择等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该瑕疵的存在对原告的实体权益不必然造成实际损害。关于对原告的房屋没有进行实际评估,而是采取外围评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原告不予配合造成的,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对房屋评估有异议,仍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原告仍可选择适用。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商洛市2011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对此充分理解和配合,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故原告提出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商州区人民政府商征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世安

审判员  李军宏

审判员  郭松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