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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999号

赵刚与张明文名誉权、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张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赵刚。委托代理人徐意恒,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承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明文。本院在审理赵刚与张明文名誉权、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刚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燕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