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静。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周熙。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委托代理人陈序。委托代理人李九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627元,减交收取57313.50元,由原告上海湘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芳
代理
审判员 陈萌萌
人民陪审员 陈义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