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石思容,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等有,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石思容申请执行张等有离婚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42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等有外出务工,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该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象桥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锦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