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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石思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等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思容,张等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石思容,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等有,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石思容申请执行张等有离婚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42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等有外出务工,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该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象桥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锦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