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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63号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与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金汉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金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宏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程宽荣,该镇司法所所长。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洞子沟村。法定代表人赵喜民,该矿投资人。被告金汉文,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金汉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金汉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金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70元,减半收取17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3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杨保平

审判员 王宝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