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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450-2号

陈其春、谭玥、吴远鸿申请执行范彪、李龙明、杨方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其春;谭玥;吴远鸿;范彪;李龙明;杨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450-2号 申请执行人陈其春,女。 申请执行人谭玥,,女。 申请执行人吴远鸿,男。 被执行人范彪,男。 被执行人李龙明,男。 被执行人杨方红,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范彪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李龙明在村上应领取的补偿款已裁定予以扣留;被执行人杨方红愿意分期履行,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英贵

审判员  王延堂

审判员  蒲川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