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450-2号 申请执行人陈其春,女。 申请执行人谭玥,,女。 申请执行人吴远鸿,男。 被执行人范彪,男。 被执行人李龙明,男。 被执行人杨方红,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范彪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李龙明在村上应领取的补偿款已裁定予以扣留;被执行人杨方红愿意分期履行,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英贵
审判员 王延堂
审判员 蒲川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