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付朝辉。被告陈艳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辉与被告陈艳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朝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朝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施语 来自
付朝辉与陈艳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付朝辉。被告陈艳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辉与被告陈艳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朝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朝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施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