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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1号

付朝辉与陈艳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朝辉,陈艳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付朝辉。被告陈艳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辉与被告陈艳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朝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朝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施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