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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743号

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邢某某,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某乙,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邢某某之父。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孟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某乙、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7年12月2日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性格古怪,不会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原告在家和其父母关系紧张,后分家另过。2011年1月,原告曾起诉到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给其悔改机会,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3年3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好的。上次撤诉后,原告一直未回家,俩人没法联系,关系也无法改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7年12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成为夫妻,2002年原、被告和被告家人分家另过,后双方在外打工。2011年1月,原告邢某某曾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曾叫七、八个人去原告家叫原告回家未果。此后,原告再未回被告家,双方亦未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3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诉讼费由其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应珍惜夫妻和好的机会,加强沟通,缓和关系。但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对待,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支持。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故该部分本院不再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以后的前途及生产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孟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