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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1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焰,桂林能源开发集团、桂林艺海文化精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黄焰被执行人桂林能源开发集团、桂林艺海文化精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象经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能源开发集团、桂林艺海文化精品有限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2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象经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先勇

审 判 员 李隆清

审 判 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