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858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东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小林。 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政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雷。 被告上海御桥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先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陆家嘴东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政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御桥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政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政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政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辰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