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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1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与刘峰光董建文、王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刘锋光,董建文,王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锋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建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魁,男,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乾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愿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1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有权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 苑

代理

审判员  冉军岗

代理

审判员  史志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