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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10号

原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10号原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485号。法定代表人管叙弘,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超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6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玉新

审 判 员  王晓萤

代理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