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健安街。
法定代表人:姜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鲜长安、廖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亚秋,女,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住绵阳市健安街。
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亚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叶 颖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