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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99号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星宇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星宇,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星宇,无固定职业。法定代理人徐秀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兰晓勇,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18-3号8-2-4。法定代表人冯乔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重庆邦君法律顾问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刘星宇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其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小区居住,其一直在重庆市南岸区居住,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小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