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付显本,个体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魏青海,住隆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2号。代表人姜跃利,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铭檄,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显本与被告魏青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付显本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显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显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付显本负担。
审判员 高 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