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廖林琳。被告钟玉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林琳诉被告钟玉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林琳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玉薇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林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