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单秀华。被执行人臧旭红、王伟、隋文忠、齐永侠、隋娜、隋文静、王娟、高密市超颖玩具厂、高密市乾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永侠所有鲁V8G***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永侠所有鲁V8G***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