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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820号

单秀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秀华,臧旭红、王伟、隋文忠、齐永侠、隋娜、隋文静、王娟、高密市超颖玩具厂、高密市乾坤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单秀华。被执行人臧旭红、王伟、隋文忠、齐永侠、隋娜、隋文静、王娟、高密市超颖玩具厂、高密市乾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永侠所有鲁V8G***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齐永侠所有鲁V8G***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