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系农民。2012年5月2日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2年3月4日,被告人郝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栽种于南窑村大河地内的80棵杨树卖与一榆社籍人,后买主将80棵杨树砍伐拉走。经太谷县林业局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5.2471立方米。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达15.2471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被告人郝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栽种于南窑村大河地内的80棵杨树卖与一榆社籍人,后买主将80棵杨树砍伐并拉走。经太谷县林业局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5.247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进行了补栽。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是:1、被告人郝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4日,其砍了范村镇南窑村大河地其自己地里的速生杨树一共80棵。这些树是其于2003年种的。其砍这些树没有通过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当时范村镇的林业员过来劝其,说其没有办理手续,其认为树是自己种的,不需要别人批准,就没有理睬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执意把树都砍了。树是几个榆社人买走了,其以一棵80元的价格卖的。其和买树的人说给了其钱,树就是他们的了,手续其不办了,树他们自己砍,后来其收了钱,他们砍上树拉走了。牛某告诉其要有人问树卖给谁了,就说是卖给牛某了。砍完树后的五天左右,其就进行了补栽。补栽了80来棵,也是杨树,大部分都活了。大河地是其分的地,在太谷范村西曲河超限站的西边,靠公路边。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太谷县范村镇林业站站长。有人举报到林业局称2012年3月4日范村镇南窑村村民郝某砍树。接到通知当天该站就已去制止让停工。后该站于第二天即3月5日前往南窑村调查。郝某砍的全是杨树,位于南窑村大河地,是郝某家的地。这次砍树郝某没有向该站提出申请,也没有获取林木采伐证。郝某共砍了80棵树。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其榆社的朋友给其打电话称他的朋友在南窑村买上树了,让其去给招呼一下。其就开车回到太谷范村南窑村。其看见超限站往西路边有六、七个人在锯路边的杨树,后有个老汉骑车子过来说他是主家。其就问他卖树去林业局批了没有,那老汉说是他的树还用去批,想卖就卖。其告诉老汉有人问起,就说是其买的树,并告诉了他其的名字。后来乡林业办的王某来制止不让再锯树。那些树是速生杨,具体多少棵其不清楚,看到有一排。买树的钱不是其付的,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4、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太谷县范村镇南窑村村长,郝某是该村村民。2012年3月4日下午,林业局的人到了郝某的砍树现场,其才知道了这件事情。当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劝说不住郝某。5、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南窑村的会计。郝某系其村村民,郝某砍树的那块地是队里分给他的责任田。农村早就没有自留地一说了,现在统称责任田,当时就是按照责任田分给他的。6、太谷县公安局指认记录及照片、照片说明、情况说明证实:(1)郝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2)作案现场的细部情况。(3)查找相关人员未果的情况。7、太谷县林业局关于郝某滥伐林木一案林木蓄积鉴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证实:(1)通过计算,郝某滥伐林木一案共计砍伐林木80株,立木蓄积15.2471立方米。(2)郝某滥伐林木案件的移送情况。8、太谷县林业局关于郝某滥伐林木一案的补充说明证实:郝某砍伐的林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其他林木范畴。9、被告人郝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达15.2471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郝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予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宪斌
审 判 员 孙 洁代
审判员 杨 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立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