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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执字第457-4号

贾稳超申请赵峰一案执行解冻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稳超,赵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执字第457-4号申请执行人贾稳超,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峰,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峰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宝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