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13-2号原告孟庆传。被告杨敬玉。被告查中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7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传诉被告杨敬玉、查中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杨敬玉驾驶的鲁VUZ6**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鲁VUZ6**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友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