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韩亮,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陈翠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印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