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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133-6号

赵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娟,李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133-6号申请执行人赵娟。被执行人李闯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闯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闯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帐号为21×××55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