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新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