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183-1号原告徐阳。委托代理人石小岩。被告薛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与被告薛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阳负担。
审 判 长 范华安
审 判 员 代丽荣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