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韦宏才,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入贵,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孟凡兰,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入贵、孟凡兰银行存款4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