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78号
原告:李某甲,男。
原告:叶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男。
原告:田某某,男。上列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谢某某,女。上列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立志,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叶某某、周某某、田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杨某某、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