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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53号

解丰、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丰,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解丰,男,1993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瑞英,女,住河北省张家口。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崇善街*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桃园小区*号服务楼*栋。负责人丁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解丰与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张仲(2012)民裁字第4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于2013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解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银行存款532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亮执行员  刘喜运执行员  冯记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福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