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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辜爱云与被告李建军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辜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辜某某,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红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红村*组***号。

原告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辜某某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3年5月19日前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原告辜某某逾期未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