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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608号

王某某与安某甲、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甲,安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某甲,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安某乙,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甲、安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