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某甲,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安某乙,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甲、安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