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毛正权,男,苗族,住所:贵州省思南县。身份证号码:×××7835。被告宋奎祥,男。
原告毛正权诉被告宋奎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毛正权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现距原告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尚未按上述通知书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麦燕红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