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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81号

毛正权与宋奎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正权,宋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毛正权,男,苗族,住所:贵州省思南县。身份证号码:×××7835。被告宋奎祥,男。

原告毛正权诉被告宋奎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毛正权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现距原告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尚未按上述通知书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麦燕红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