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俞仙英。
委托代理人:潘观春。
委托代理人:潘爱峰。
被告:王海平。
被告: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凡。
被告:浙江天骄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勋。
被告: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月香。
被告:骆有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仙英与被告王海平、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浙江天骄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骆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王海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兰溪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仙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2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俞仙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武鹦
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
人民陪审员 赖祝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晶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