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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691号

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张爱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张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凌葛锋。委托代理人镇雪峰。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娟。委托代理人王进祥。

上诉人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张爱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及张爱娟均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及张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及张爱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爱娟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