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嘉商终字第217号

朱乔根与王少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乔根。

委托代理人:沈在林、顾支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妹。

委托代理人:卢军。

上诉人朱乔根为与被上诉人王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乔根的委托代理人沈在林、顾支农和王少妹的委托代理人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乔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乔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乔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6元减半收取5368元,由上诉人朱乔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龙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