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乔根。
委托代理人:沈在林、顾支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妹。
委托代理人:卢军。
上诉人朱乔根为与被上诉人王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乔根的委托代理人沈在林、顾支农和王少妹的委托代理人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乔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乔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乔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6元减半收取5368元,由上诉人朱乔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龙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