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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03号

吴春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霞,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霞。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十字路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职务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春霞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青开劳仲案字第8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968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青开劳仲案字第80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