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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250号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57号。法定代表人陈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燕,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办事处杜家岗村琅琊王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帅,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白文刚,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燕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帅、白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鲁抗公司常年存在购销药品的业务关系。2011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显示“截至2011年11月2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942432.76元”。对账函由被告公司对账人签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42432.76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鲁抗公司辩称,一,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是被告的控股公司,被告公司的应收账款、所有银行账户因货款纠纷已于2011年11月份被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查封,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停止,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偿还原告的货款。二,被告的两个股东自然人肖卫生、法人股东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对外转让,但至今无任何进展,被告希望待股权转让事宜处理完毕之后再另行协商还款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药品的业务往来。2011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函中载明“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1.11.21应收金额¥-942432.76元”。该对账函由被告公司对账人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此成诉。另查明,原告公司名称原为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系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鲁抗公司欠原告华润公司货款942432.7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对账函,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证实。被告于庭审中对欠款数额不持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42432.76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自出具对账函日即2011年11月21日起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对账函中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公司股权正进行对外转让且经营业务基本停止,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偿还原告的货款,

本院认为,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免除被告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故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42432.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5元,由被告临沂北药鲁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王文文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季会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