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84号
原告:曹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斌,太湖县城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